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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系列公积金政策正在征求意见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4-11-14 00:21:00 来源:当代先锋网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征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通知》等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我中心起草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ygjjzhc@163.com)方式反馈我中心。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4.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5.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

服务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支持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有关规定,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

二、提取额度

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2元/平方米,住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同一套住房存在配偶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的,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三、提取频次

缴存人家庭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缴存人家庭有多套住房的,每年只能就其中一套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四、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一)柜面办理

1.办理渠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

2.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提取公积金支付配偶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贵阳公积金”进行委托授权的,无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线上办理

1.办理渠道:微信公众号“贵阳公积金”、贵阳公积金APP。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提取公积金支付配偶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五、办理要求

同一套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应同时提出申请。

本通知自年 月 日起施行。贵州省境内相关铁路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工作所在地(非贵阳贵安)自住住房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年 月 日

附件2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

首付款代际互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有关规定,现就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是指缴存人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缴存人购房首付款。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缴存人及配偶的父母或子女。

(二)申请条件

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额度

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四、提取时限和频次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提出申请;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应在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

(三)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五、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和流程办理。

(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和流程办理。

六、办理要求

(一)所有提取申请人须同时向同一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二)多人(2人及以上,不包括配偶)共同购房,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对象须为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

(三)多人(2人及以上,不包括配偶)共同购房,所购住房为二手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位权利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

(四)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所有提取人提取的资金应在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年 月 日

附件3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

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2.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同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渠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提取公积金支付配偶购房首付款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不能查询到网签合同信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证明材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贵阳公积金APP或“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六、办理要求

(一)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提供的资金账户。

七、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提取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2024年 月 日

附件4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

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1.以按揭方式购买贵阳贵安二手自住住房。

2.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申请人应在该套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方式、流程及所需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采取预申请、后提取方式办理。

(一)预申请

1.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贵阳公积金”APP、“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2.预提取申请。申请人和卖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卖房人收款账户信息,到中心各服务网点办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3.出具证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信息后,向买卖双方出具《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申请人凭《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办理二手房贷款手续;

4.资金监管。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进行暂时性资金监管限制。

(二)提取办理

1.提取申请。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买房人贷款审批完成后,由卖房人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十五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或公积金贷款受理银行申请资金支付。

(2)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由卖房人在该套住房抵押落实后1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抵押落实情况材料(可通过信息核验的无需提供)到中心服务网点申请资金支付。

2.受理和审核。资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预申请资金直接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非买方收款账户),同时解除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使用限制。

四、办理时限

(一)预申请:即时办结;

(二)提取办理: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

对申请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要求

(一)中心出具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在住房贷款发放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银行原则上应为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

六、注意事项

(一)出现二手房买卖行为终止情形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出具后30日内到预申请网点撤销预申请。卖方未到场的,中心工作人员应电话向卖方核实情况后方可办理撤销。

(二)因买卖双方原因,出现借款合同解除情形的,申请人及配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划转手续或所涉公积金被法院执行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经济纠纷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年 月 日

附件5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为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减轻缴存职工还款压力,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住房公积金平稳运行,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贴息贷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义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贴息贷款)是指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贴息贷款,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由中心逐月向借款人补贴。

二、申请条件

办理“商转公”贴息贷款的对象为贵阳贵安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申请人为该笔贷款借款人及该笔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三)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在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内;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除该笔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申请时该笔商业贷款无逾期;

(六)商业贷款银行为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且与中心签订“商转公”贴息贷款合作协议;

(七)申请人可贷额度小于商业贷款余额的,可贷额度与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须先自持资金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偿还。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商转公”贴息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按本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商转公”贴息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余额。

四、贴息标准及金额

(一)贴息标准

按照不高于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减30个基点(即BP)与借款人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差进行贴息。

1.借款人实际执行的商业贷款利率高于LPR-30BP的,超出部分中心不予补贴。

2.借款人实际执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低于LPR-30BP的,按实际执行利率与借款人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计算。

3.借款人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确定。

(二)贴息金额

1.计算公式:

实还利息-(罚息+复利)

月贴息金额 = -------------------------- ×(商业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

商业贷款利率

2.因利率调整,当商贷利率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或两者利率相同时,暂停给予补贴。

(三)转为“公转商”贴息贷款后,其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变更为每年的1月1日,定价基准为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相应贷款期限的LPR。

五、贴息方式

利息补贴实行按月报账制,即借款人归还商业贷款当期应还本息后,中心于次月向借款人补贴利息差。

六、贷款所需资料

申请“商转公”贴息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阳市“商转公”贴息贷款申请表》,有超过1名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贵阳市“商转公”贴息贷款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四)申请人配偶为省直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六)商业贷款余额清单原件(须有最近6个月的还款清单、还款计划、贷款余额等);

(七)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合作银行(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贴息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受理。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商转公”贴息贷款对象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借款申请人。

(三)审批。中心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合作银行及申请人。

(四)签订“商转公”贴息贷款合同。贷款审批通过的,合作银行与申请人签订《贵阳市“商转公”贴息贷款合同》。

八、贷款管理

(一)借款人可按照中心贷款管理规定,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还款方式变更、提前还款等业务。未经中心同意,合作银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抵押人)变更业务。

(二)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并向借款人及合作银行出具《贵阳市“商转公”贴息贷款终止贴息通知书》,合作银行于次月起终止该笔贷款的贴息扣划请求:

1.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商转公”贴息贷款的;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或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3.不配合中心将“商转公”贴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

(三)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将“商转公”贴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转回时,中心不再征得借款人同意,不再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借款人须配合中心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

(四)“商转公”贴息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及配偶)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心将根据管理需要,适时开展或暂停“商转公”贴息贷款,具体以公告为准。

来源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 刘娟

二审 杨韬

三审 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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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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