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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因和房东有矛盾
破坏燃气管道
会受到什么处罚?
近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案例
因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租客小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对房东不满
租客连续两次破坏燃气管道
2021年1月,小佳租住在黄大爷(房东)的一房间内。4月,小佳因对黄大爷不满,将出租屋内的燃气管道末端堵头拆除破坏,造成1615立方米天然气泄漏。
此外,小佳还破坏了房间内的床铺、厕所水管,未关闭房间电源,并将房门锁眼用胶水堵住后逃离房屋,造成该房间的32吨水和135度电被浪费。
2021年4月,小佳因对房东吴大爷不满,使用同样的作案手段,造成吴大爷的房间321吨水和78度电被浪费。
2021年5月,黄大爷、吴大爷发现燃气管道被破坏,于是便报了警。
2021年6月,小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小佳短时间内连续在被害人黄大爷、吴大爷租住的房间,对燃气管道末端堵头进行拆除破坏,造成入户天然气泄漏事故,给周边住户安全造成极大风险。
租客到案后认罪认罚
法院从轻处罚判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佳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鉴于被告人小佳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佳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光明法院刑事庭一级法官陈庆涵表示,燃气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涉及千家万户。本案中,被告人小佳冲动行事,对出租屋房间内的燃气管道末端堵头进行拆除破坏,导致燃气管道内的天然气泄漏,虽经及时抢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公共天然气管道是“红线”,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都不得逾越红线。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正确认识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及危害性,生活中切勿冲动行事,避免害人害己。燃气设施输送的是易燃易爆介质,存在危险特性,对燃气管道进行破坏,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对任意破坏或擅自改装燃气管道的行为说“不”,共同维护燃气管网安全正常运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
来源:南方+
编辑:张盼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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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1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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