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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农忙时节、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情况,邻居亲友常会自发性无偿帮忙,但在此过程中若发生人身伤害,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通常会成为亲友间的“一道坎”,近日,城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义务帮工的典型案件。
邓某和李某系邻里关系,2023年8月20日,李某在自家田地收稻谷结束,将收割机从田地中开向田坎,因天色渐晚、地面泥泞,导致车辆歪斜,遂呼喊路过的邻居邓某帮忙扶住收割机。面对体型较大、分量沉重的收割机,邓某不加思考立刻前来帮忙,但未能阻止收割机侧翻,致使邓某腿部发生骨折,身上多处擦伤。邓某就医诊疗后,找到李某协商赔偿问题,李某表示邓某系自愿帮忙,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邓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邓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邓某系基于李某的请求为其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邓某因李某请求向其提供无偿帮工,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在收割机即将侧翻时,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应对邓某在帮工过程中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邓某作为帮工人,因过于自信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帮工,未尽到对自身安全防护的谨慎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李某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情、双方在事故中的具体行为,以及邓某系应李某的请求给予无偿帮工等情节,酌定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张灏 杨孟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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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3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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