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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本报讯(特约记者 高岳)近日,海南州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海南州企业环保主任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度》共分三章二十九条,从总则、主要职责、奖惩措施等三个方面健全完善了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增强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守法意识,帮扶企业从源头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制度》明确规定,辖区污水处理、垃圾填埋、集中供热、矿山、水泥制造、商砼、加油站、医疗卫生、养殖屠宰、光伏风电、建筑施工、汽车修理、小型三产等各类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具有环保管理能力的专职环保主任,主动对标对表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为促进企业适应新形势下环保要求提供制度保障。同时,通过正面激励使企业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对能够主动履行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的,可获评“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先进企业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企业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建立企业“环保主任”是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推广企业“环保主任”制度,可以在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建立起沟通交流的桥梁,进一步促使企业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对社会负责、对公众负责、对自身负责的环保自律自治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海南州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的制度空白,将为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助力绿色海南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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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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