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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与已婚男同居多年后分手女子索赔200万元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导致的纠纷案。
女方李某与赵某相识十余年,在发展为情人关系后,两人同居。李某期盼与赵某结婚共同生活,没想到苦等十年,赵某仍未与其结婚。后李某发现赵某已婚的事实,遂向其单位反映两人的关系。赵某口头答应给李某200万元,并且离婚,如不离婚,随李某处置。后经协商,赵某6次转账给李某150万元,但未离婚。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庭,要求赵某一次性补偿其20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既无约定义务,也无法定义务。且就已经给原告的150万元而言,是因原告对其生活和工作进行骚扰,对其进行威胁的前提下被迫给付的。
经法院审理认为,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原告的诉求基于与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予认可,退一步讲,即便根据原告的主张,其在知晓被告已婚后,仍然与其发生同居关系,该行为本身有违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据为“被告口头说过,如果没离婚,随我处置”,该依据并不能设立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补偿20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结婚但又不与原告结婚存在欺骗感情的嫌疑,但原告明知被告已经结婚仍与其存在同居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更是对对方家庭的破坏。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法律不予认可。
(济南报业鲁中事业部记者柳青通讯员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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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7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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