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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
本报讯(记者 高健)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解释(二)》首先明晰了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同时,《解释(二)》还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也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
此外,《解释(二)》还拓展了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常见的途径;二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是其他适当途径。
《解释(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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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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