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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 夏胜为)记者1月11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明确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文件,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对现有排污单位而言,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交易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对新排污单位而言,除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外,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均需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
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少产能、转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权均可进行转让、租赁交易。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准,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须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跨市区域交易的还须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排污权一般在同一设区市内进行交易,如果确需跨区域交易,应在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下进行。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实施,将保障全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配置环境要素,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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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3 0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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