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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刘金雁 张驰川)“我想赚些快钱,出租了自己的银行卡,没想到还构成犯罪,而且我5年内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都被暂停了,新账户也开设不了,导致我现在用钱非常不方便,我好后悔啊!”近日,经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雷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2021年底,雷某见朋友小灿通过出租自己银行卡赚了不少钱,心动不已。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小灿的介绍下,雷某在明知对方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几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后经查证,电信诈骗团伙以投资理财、刷单返现等方式进行诈骗,而雷某的银行卡在出租期间,被该诈骗团伙用来接受、转移诈骗资金,两天内几张银行卡的单项流水就达到了270余万元,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出租、出卖银行卡等行为,很有可能为他人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影响自身银行卡使用,还会影响征信,甚至涉嫌犯罪,给人生留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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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2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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