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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燕冰怡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张某在一家用电器销售公司购买了6台空调,该批空调出厂自带保修6年,张某又购买了3年期延保服务。2021年10月,延保期内因空调出现使用问题,张某报修时,检测发现故障系因操作不当导致空调无法使用,但同时被商家告知该故障空调对应型号没有录入延保。于是,张某再次向该公司补交延保费用160元,延保期为2年送1年。2022年7月,因空调不制冷,张某通过延保公司电话报修时被告知,由于距购机时间较长,于上年补办的延保不生效,厂家上门检测后拒绝免费维修。后来,张某不得不请厂家工人上门修理,支付上门及维修费共计960元。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电器销售公司支付其维修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法官提示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两次在电器销售公司购买延保服务,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某所购空调发生故障时在延保期内,因此电器销售公司应提供维修服务,其拒绝维修是违约行为,张某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
“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而“延保”通常是指商品质保到期后,由商家有偿提供的延长保修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同时向商品销售方购买延保服务,通常不会单独就延保服务事项签订书面合同。但此时消费者已交纳延保费用,消费者与销售方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如在延保期内出现商品使用故障或损坏,消费者应第一时间与销售方取得联系协商维修事宜。如销售方拒绝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纠纷,消费者可自行修缮相应故障后,保留延保材料及维修凭据,提起相应民事诉讼,以实现消费者购买延长保修的权利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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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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