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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姜曼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机构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要求,结合兰山区实际,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兰山区民政局发布《关于兰山区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在兰山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规定,自愿申报并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养老机构。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
《办法(试行)》规定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期间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附件:兰山区普惠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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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1-09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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