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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擅自倾倒污泥被罚11万余元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吴家欢)蔺某在无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的情况下,将污泥擅自倾倒,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记者昨日获悉,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诉讼案件。
据介绍,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冯某联系,口头商定清理该公司污水处理池中污泥事宜。随后,冯某联系蔺某同去抽取污泥,二人均无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蔺某将污泥运到涵江区一处树林倾倒,且未将污泥处置情况报告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案涉污泥已从倾倒的树林现场漫流到某水产养殖场西北侧雨水井附近。经检测,污泥中含有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市生态环境局遂对蔺某作出罚款110700元的行政处罚。蔺某不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蔺某未对案涉污泥采取措施,擅自倾倒于树林,致使污泥漫流至某水产养殖场西北侧雨水井附近,且并未将运输、利用、处置案涉污泥的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处以罚款1107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蔺某的诉讼请求。蔺某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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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2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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