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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泰安日报
本报10月19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通知,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泰安市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据了解,本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3项待遇调整惠及5059人次,补发共计385.6万元,各项调整补发待遇于10月15日前全面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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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0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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