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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程贵忠)为贪小利,在明知自己已经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该女子却隐瞒事实真相,申领失业保险金4万余元。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涉嫌诈骗犯罪的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宋某原为博爱县某公司职工。2009年4月,因身体原因,宋某办理了病退手续,但公司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5月,迫于家庭经济压力,宋某到北京一家食品公司上班。3年后,宋某被老板安排到其名下另一公司工作。其间,两家公司均为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10月,博爱县某公司因整治吃空饷问题,与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后宋某听说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为贪占小便宜,宋某便向博爱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了失业保险金。2018年11月到2020年10月,宋某共领取了24个月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共计42788.24元。
2021年9月,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显示,宋某在北京继续参保缴费的情况下,仍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博爱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遂通知宋某退还领取的所有失业保险金。宋某在退还2万元后便找各种理由不再退还,该管理中心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时宋某才如数退还了余款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博爱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仍隐瞒在北京就业参保的事实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退还违法所得,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失业劳动者基本生活,并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重要制度。虚构失业事实骗领失业保险金,不仅危害了国家失业保险金制度,也损害到失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编审:叶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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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3 14: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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