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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8月30日消息(记者 王燕珍 通讯员 杨晓东)一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却拒不接受交警传唤还企图逃避处罚,后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近日,当事男子被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抓获。
被抓获的当事男子。铁警供图
近日,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民警在南港客运楼安检口巡逻时,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进入视线。该男子先是非常警觉地向安检口张望了一下,随即低头,似乎有意躲避民警视线。民警当场盘问后发现,该名男子系网上逃犯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拒绝传唤后潜逃,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民警将其成功查获。
经查,2023年8月13日,彭某与朋友喝酒后,明知酒后不能开车,却抱着地处偏僻村庄不会有交警查车的侥幸心理,驾驶一辆无车牌普通二轮摩托回家,没想到中途被交警查出酒驾。交警对彭某进行抽血检测,发现其血液含酒精含量为 1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立案处理。在案件的后续处理中,民警对彭某进行书面传唤而其拒不接受传唤,企图逃避处罚,最后彭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最终被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抓获并移交给办案单位东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安全提示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动坏心思,想逃避法律的处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最终依然难逃法律制裁。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酒驾”,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开车不喝酒,喝酒开车必被查。
普法小课堂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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