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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要求经济帮助。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女方支付男方经济帮助费4万元。
张某(女)与韩某某(男)自由恋爱结婚,1990年两人育有一子。婚后因两人发生矛盾,张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9年,韩某某身患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疾病,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今年4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韩某某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且双方于2019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实地走访调查韩某某的生活情况后,发现韩某某因患有疾病,离婚后恐暂无经济来源及居住场所,生活困难。在综合考虑韩某某的后续治疗情况及张某的负担能力后,法院酌定离婚时由张某一次性给予韩某某经济帮助费4万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韩某某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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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31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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