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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大众日报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却时而存在。近日,7名嫌疑人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野兔被菏泽警方抓获。
1月9日21时许,东明县公安局大屯派出所值班民警常态化巡逻至大屯镇某村村口时,发现两辆车停在麦地旁边,行为十分可疑,巡逻民警随即上前进行盘查,在盘查过程中发现汽车内有细犬、弹弓、头灯手电等捕猎工具。随后,民警将所有人员口头传唤至大屯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讯问,1月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闫某等7人对从定陶区驾驶车辆到大屯镇,欲使用热成像、细犬等禁猎工具捕杀野兔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等7人已被东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办案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附:野兔、野鸡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张军明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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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4 1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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