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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公摊电费怎么收?
我省明确:11月1日起,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收取,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该委联合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近日,该委就《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记者 钟起的
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企业及个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规定,《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包括应收)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同一周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如: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终端用户约定计费清算周期为每个季度,2023年第二季度物业公司向电网公司缴纳的电费总额为10万元,则物业公司第二季度向其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终端用户电价标准如何确定?为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同步传导上游电价,《通知》区分各类情况进行了明确:居民、农业用电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标准原则上按照计量点购电平均单价传导,并针对具备峰谷分时计费条件、单独约定分摊基本电费等特殊情况,明确了工商业电价标准如何执行。同时,《通知》也规范了我省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普遍存在的“充卡用电”购电模式的价格执行和差额退补。
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备受关注的公摊电费如何收取?公摊电费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终端用户自用电(含个人充电桩),以及公共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经营者用电不属于公摊电费范围。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有约定的(如包含在物业费中每月按固定标准收取等),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根据实际情况计收费用,并按《通知》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及相关核算数据。
《通知》明确,公摊电费通过物业费或其他形式约定解决的,应将约定的解决方式和执行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收费。暂无法达成约定或约定无效,应如实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分摊周期、分摊范围、各户分摊方式和费用计算方法、当期电网企业的所有结算票据、核算的基础数据。公示不少于1个月,并保存上述信息至少2年,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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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9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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