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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该由谁还款?(律师信箱)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7-12 16:07:00 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7月12日 第 11 版)

赵律师:

您好!我的外国同事甲向我借了20万元,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并有他本人的签名。该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促还款无果,甲声称当时是同事乙找他帮忙,他碍于情面才找我借钱,且甲已经将20万元给了乙,所以他让我向乙索要欠款。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北京某外企工作人员 张先生

张先生:

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该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涉及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的事宜。

据您所述,借条上是甲的签名,借款也直接打到了甲的账户上,那么您可以直接要求甲履行其还款义务。如果甲辩称该款项是替乙所借,让您去直接找乙索要,这是不符合借款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您可以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拒绝其主张;若协商不成,可以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合同相对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也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上述法条,甲作为借条上的签字方,且已收到您提供的借款,那么他就与您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作为名义借款人的甲就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在此情况下,若甲并不能证明自己和乙之间有委托借款关系且您对此情况知悉同意,那么甲主张由实际借款人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就是不合理的。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不影响借贷主体的认定,无论甲是否已将资金转给实际借款人乙,甲都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甲与乙之间的财务往来,属于他们之间的协议,您不受甲与乙之间协议的约束。

■ 债权人权利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这一条款进一步确认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并赋予了贷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催告借款人还款的权利。即使甲声称款项已转给乙,根据此法条,您仍有权直接向甲主张债权,要求其履行归还借出的本金20万元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

另外,您可以要求甲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鉴于借款人甲并没有按期归还您的借款,您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您和甲没有提前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建议您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主张,超过部分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不会被支持。

■ 律师提醒

作为本案的债权人,您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步骤主张自己的债权:

(一)非诉手段:

•正式书面通知:向甲发出正式书面催款通知,明确还款期限和金额,以及逾期未还可能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存证据:保留所有与甲沟通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作为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法律咨询: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本地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可能的法律策略。

(二)可能的法律行动:

•民事诉讼:如果非诉手段无效,即双方调解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履行还款义务。

•财产保全:在决定诉讼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既可以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也可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起,以防止甲转移资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以上是对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问题的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 赵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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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12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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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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