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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焦作日报
有一种狗,买时活泼可爱,可回家几天后就开始出现各种问题,甚至不到7天就“拜拜”,俗称“星期狗”。谁来救赎买了“星期狗”的“铲屎官”们?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星期狗”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A宠物店以12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3个月大的博美公犬,买后67小时首次出现拉稀病症。之后,公犬症状持续加重,王某将其送至宠物诊所进行检查。公犬于购买后120小时被确诊感染烈性传染病细小病毒,病程共计10天,花费治疗费用1565元。据了解,同窝母犬于购买后27小时出现相同症状,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后王某因赔偿问题与A宠物店沟通无果,将A宠物店诉至法院。
A宠物店辩称,当时出售的狗是健康的,且出售时承诺购买后24小时到正规医院对狗进行体检,如有问题,全额退款。王某在温馨提示卡上签字同意,公犬发病已超过购买后24小时,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解放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A宠物店支付王某治疗费1565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交易标的为活体动物的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动物具有健康的生理状况,出具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根据相关病理,犬细小病毒存在一定的潜伏期,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来规避责任。因此,出卖人应当诚信经营,对所售动物进行全面检验检疫,否则要为不能顺利渡过“健康劫”的动物埋单,甚至会因涉嫌欺诈,退一赔三。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征 报道
编辑 施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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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1 17: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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