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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鲁中晨报淄博1月31日讯记者1月31日从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博山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近日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7月21日夜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房间阳台上向楼下抛掷瓦片,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车的损失价格为583元。2022年9月9日夜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房间阳台上,向楼下泼洒茶水,淋落到过路行人头上,未造成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黄某某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失,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秩序,不要“以身试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捍卫“头顶上的安全”。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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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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