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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龚艳琳)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不少家庭都会在家中准备常备药,以备不时之需。但药品也存在有效期,开封后的药品在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是安全的呢?2月4日,FM101.9十堰交通音乐广播《健康问太和》栏目专访太和医院主管药师、临床药师于萍,为大家答疑解惑。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于萍介绍,现在的药品大多都是直接标明有效期的,标注的格式包括“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期至xxxx.xx”“有效期至xxxx/xx/xx”等。比如未开封的药品,或者独立包装的药品,如果药盒上写着有效期2024.01,那就表示这个药可以用到2024年1月31日,过了这个日期,最好把它销毁掉。也有些药品标的是失效日期,如果药盒上写着“失效期2024.01”,那这个药品就只能用到2023年12月31日。
对于已经开封的药品,如眼药水、胰岛素、糖浆等,即使外观未发现变质,因包装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影响药物的稳定性,多数在开封1个月后就不建议继续使用了。因此,开封过的药品最好在药瓶上贴签以标注该药品的开封时间。
于萍提醒,药品的有效期指的是药品在正确储存方法下的保存时间,如果储存方法发生了改变,药品的有效期就只能作为参考,而不是一个确定的保质时间了。遇到看不懂药品有效期的情况,可前往太和医院的药学门诊或者进行线上问诊,寻求专业药师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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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4 23: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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