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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元旦了,各地需求大,请两位老板提供1万斤左右的货,到时候我派人到现场验货。”胡、张两位老板早早地就接到了罗勇的电话。罗勇,是江苏兴化一家螃蟹经销商,给价高、要货多、销路广,二人十分乐意与他做生意。2021年12月28日,刘小强自称是罗勇介绍,与胡老板、张老板对接采购大批量螃蟹的事宜。“螃蟹质量都不错,就按之前说好的数量定一万斤。”刘小强查看了螃蟹的公母、大小、鲜活程度后说。谈到定金时,刘小强称元旦期间进货多,流动资金少,希望等资金回笼再付全款。考虑到给大客户留下好印象,胡、张两位老板爽快地答应了。谈好价格后,胡、张两位老板准备叫来货运公司。这时,刘小强摆摆手拒绝了:“元旦期间快递发货量多、物流速度慢,所以此次罗哥安排我将货物直接拖走。”因货物较多,刘小强分两次至胡老板、张老板门店运走了所有螃蟹。元旦这趟,胡老板提供了8600余斤约26万元的螃蟹,张老板提供了12000余斤约38万元的螃蟹。刘小强与罗勇二人分别给胡老板转了5万元、给张老板转了3.5万当作是螃蟹的部分货款。2022年1月3日晚上,胡老板向刘小强与罗勇二人催要剩下货款,却发现刘小强的电话一直占线。罗勇说刘小强喝醉了,明天再联系。“我先说清楚,货都是刘小强拿去卖的,我只负责联系你们,别找我要。”罗勇解释道。胡、张两位老板想着货物也确实都是刘小强拿走的,两人便商议再联系刘小强索要货款。经多方打听,他们得知,刘小强和罗勇是当地有名的老赖,刘小强身份更是假的,他的本名是陈堂。意识到被骗,两人随即到公安机关报警。202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4日,陈堂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月16日,罗勇被抓获归案。2023年4月19日,该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货是‘刘小强’拖走的、钱是‘刘小强’赚的,我什么也没拿。”讯问阶段,罗勇一直拒绝认罪。罗勇声称,他只是作为一个中间人,为胡、张两位老板介绍了“刘小强”,至于“刘小强”不付尾款的事情他一概不知。检察官反复调取查阅了罗勇和陈堂的聊天记录、汇款记录以及发货记录、听取受害人证词证言、听取陈堂陈述后等,发现了异常。顶着“刘小强”身份的陈堂,和罗勇一样,也是兴化的一名螃蟹经销商。“我第一次和胡、张两位老板沟通时,他们就称呼我是‘刘小强’,罗勇让我答应,说这样方便后续做生意。”讯问时,陈堂主动交代,自己是按照罗勇的安排,以“刘小强”的名字与两位老板谈生意。聊天记录也表明,罗勇交代陈堂:“这次你去胡、张两位老板家,你说你是‘刘小强’。”那么,螃蟹究竟去哪了?此前正常做螃蟹生意时,都是由胡、张两位老板通过货运公司发货,最后验完货再付尾款。此次截然不同的发货方式,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不让胡、张两位老板知道货到哪了。”陈堂说。原来,这个主意是罗勇想到的,他让陈堂以“刘小强”的名义向胡、张老板两位老板索要螃蟹,二人联合再将螃蟹卖掉,事成之后分给陈堂三成利润。货运到后,陈堂将一半的货分给了罗勇售卖,剩下一半他自行拖到了上海去卖。结合陈堂与罗勇的转账记录、罗勇舅舅等人与罗勇的转账记录,罗勇最终承认了自己在该案中筹划与分赃的事实。那么,两人的行为,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究竟构不构成犯罪?“我们只是暂时没钱给,后续有钱肯定还。”罗勇辩解道。经查,在胡老板和张老板反复催要下,罗勇、陈堂分别给付了胡老板18.9万元、张老板15万元。在仔细审查卷宗后,检察官认为,罗勇、陈堂二人事前预谋,以陈堂虚假“刘小强”身份,向胡老板、张老板大量收购螃蟹,并采用隐瞒销售地、改变以往发物流可追踪方式、故意不接电话微信、推卸责任等方式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参与共同分赃,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2023年10月24日,经过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二人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23年10月24日,经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勇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陈堂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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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0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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