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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张丽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网约车司机通过建立虚拟订单进行诈骗的案件。
检察院查明,2021年4月至12月,家住汉台区的付某某在担任某公司网约车司机期间,偶然获悉可以利用作弊软件和工具在出行平台上完成大额虚假订单,从而骗取某公司向司机垫付车费的诈骗方法。
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付某某遂与“针头”(指专门用不同手机号码建立虚拟订单的人)合谋,由付某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作弊软件某地图以及外接装置“小尾巴”,由“针头”负责根据付某某选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在出行平台下单。后付某某先后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以及其姐夫刘某某身份信息注册账户接到该订单,在未实际接送乘客以及行驶网约车的情况下,利用可以模拟网约车定位的“小尾巴”以及模拟车辆导航的某地图来完成虚假订单。
经查,付某某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账户虚假下单24个,收到出行平台垫付车费37169.19元;用其姐夫刘某某身份信息注册账户虚假下单23个,收到出行平台垫付车费44440.25元,合计47个虚假订单,共计诈骗81609.44元。事后除分给“针头”部分资金外,其余由付某某个人使用及家庭日常花费。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付某某被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更要健康合法使用相关平台,利用平台漏洞“薅羊毛”的行为稍有不慎便会触碰法律的红线,任何不当牟利都将得不偿失、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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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2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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