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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文化报
程晓刚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为游客舒心放心地旅游撑起了“保护伞”。同时,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文化和旅游部的统一部署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游客参团旅游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谨防掉入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活动等陷阱。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旅行社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推销的多条旅游线路,以较低价格吸引客户。经查,其发团成本与旅游产品出售价格相近且不包含人工工资、房租等日常旅行社经营成本,其获利主要通过购物项目获取回扣获得,且与消费者事先并无约定,消费者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7天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另案处罚。
湖北省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投诉。经立案调查,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次旅游活动由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直接负责操作实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线上揽客、线下收客的方式,组成16人小散拼团,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委派无证导游陈某诱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方式获取不正当收入9133.5元。对当事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行为,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33.5元、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将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涉案旅游团队具体操作人耿某列入贵州省旅游市场黑名单,在省辖区内实施为期3年的惩戒。对当事人委派无证导游人员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陈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陈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活动的陷阱多发于保险、养老、保健品等领域中,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组织的旅游活动。游客在参团旅游时,可以明确拒绝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及安排的自费项目;如有购物、自费项目需求,双方需协商一致,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若遇旅行社强制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可留存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报。广大游客要加强防范意识,对于低价游提高警惕,要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从而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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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06: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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