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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执法人员和被告人在江边放流鱼苗 本报通讯员刘栩洁 摄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刘栩洁)近日,横州市法院成功促成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横州市的廖某某、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80.57公斤,被依法判处刑罚。经横州市法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横州市检察院与二人达成和解,由其二人承担修复受损的河段水生生物资源的责任。
判决生效后,廖某某、黄某两人自愿放流鱼类,并在横州市县级以上媒体发表赔偿道歉声明。
2月17日,横州市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人员前往横州市平马镇马兰村马兰码头郁江段,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某、黄某一起放流成鱼241.71公斤,放流幼鱼131535尾,修复受损的郁江横州市相关河段水生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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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08: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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