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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部法制传媒网
近日,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审结了一起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求借车人及开车人承担车辆损失的借用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后依法判令借车人承担全部车辆维修费用。
王一与李二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李二以外出办事为由,向朋友王一提出借其轿车一用,王一没多想便答应了。当日李二驾驶该车辆办完事后又与朋友相约吃饭、饮酒。饭毕,因李二喝了酒便将车钥匙交给明知无驾照的同行好友张三送其回家,张三驾驶该车辆期间,与对向转弯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三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案车辆未投保车损险,王一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后,要求李二、张三共同承担责任,李二认为系张三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没有责任,张三则认为是李二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应承担相应责任,各方协商未果,故王一以借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二与张三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二借用原告车辆,双方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关系,该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二应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原物,同时被告李二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车辆转交给明知无驾驶证的张三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该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在侵权、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择一起诉,现原告以借用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被告李二作为借用合同相对人,应对原告主张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李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一车辆损失费31836元。(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刘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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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7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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