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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阮冠达)近年来,随着“银发经济”的崛起,家政服务市场也愈发兴旺,越来越多市民开始寻找合适的家政保姆,分担家务劳动。若家政保姆在雇主家提供家务受伤,责任又该如何分担?近期,鼓楼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雇主和家政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提供指引。
王阿姨与雇主郑先生、信息公司共同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王阿姨为郑先生提供保姆服务。不久后,王阿姨踩在凳子上晾晒衣服时,从凳子上摔下致左手受伤,诊断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后,王阿姨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郑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郑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郑先生并未安排王阿姨从事危险劳务;且郑先生在接受劳务的场所提供了升降晾衣架及撑衣竿,在通常情况下已足以保障王阿姨晾晒衣物的安全环境。王阿姨在晾晒衣物时,放弃使用升降式晾衣架及撑衣竿等安全有效的操作方式,而是采用站上凳子挂取衣物的方式,其具有明显过错,由此导致自身摔倒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郑先生作为雇主,已经为王阿姨提供了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且在王阿姨受伤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阿姨的诉讼请求。王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全文共5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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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6 09: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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