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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 实习生 马翰松)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无驾驶资质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搭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
2022年12月17日,村民金某邀请同村杀猪匠封某为其杀年猪,邀请王某、封某1等人帮忙,结束后大家一起吃“刨猪汤”。当日16时许,王某、封某、封某1等人同桌吃饭,席间王某与封某1均不同程度饮酒。17时许,酒足饭饱后,封某、封某1明知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仍愿意搭乘其驾驶的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顺路回家。
在行驶途中,王某因酒后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后驶出路面并翻出路外坎下,造成车辆受损及王某、封某、封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封某、封某1不承担责任。
封某家属认为,王某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某镇政府作为该条道路的修建者和管理者,未在此处设置任何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均应当对封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杨某芳(王某妻子)等5人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4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某镇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事发路段为陡坡,水泥路面,路面干燥,路边安装有警示桩,部分警示桩在事故中被撞毁。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过错行为系导致封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但由于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王某系同村村民且又同桌吃饭,其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无驾驶资质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搭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酌情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镇政府作为事发道路管理者,在该路段路沿安装了警示桩,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其对封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杨某芳等5人在王某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共计48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王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封某等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驶出路面并翻出路外坎下,造成封某死亡。王某的过错行为系导致封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王某系同村村民且又同桌吃饭,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无驾驶资质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搭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事发路段虽为陡坡路段,但尚未达到必须安装防护栏的程度。某镇政府在该路段路沿安装了警示桩,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封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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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4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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