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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024年8月在璜土某汽修厂办理了49元的消费卡,商家称需要在8月9日到8月11日到店激活,消费者因为在外地的缘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去现场激活,后被商家告知没有激活的消费卡无法使用也无法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临港分会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前往该店调查,发现在消费卡的背面标有“需在8月9日-8月11日期间到店激活,未在规定时间内激活无法使用”,“本消费卡无法退款”等字样。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可以继续将消费卡激活,将条款“需在8月9日-8月11日期间到店激活,未在规定时间内激活无法使用”删除,并将“本消费卡无法退款”改为“本消费卡激活使用一次后无法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面对商家在利用预付卡促销消费的时候,一定要留心商家所设置的条款,要和商家明确退款方式、各自违约责任等,以免在后续发生纠纷时因为无明确约定,导致维权困难。同时面对不合理条款,及时质疑商家,或向消保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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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0-22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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