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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近日,天津公安发布《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出入境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反恐、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内部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沿海边防管理等12个领域。
其中针对以下案由中的违法行为,该文件均依照法律依据和违法情节,提出相应的裁量基准——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携犬乘坐电梯时,未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未给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未携带养犬登记证,未由成年人牵领,未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未将犬装在犬笼内;养犬妨碍、侵害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相关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广大市民若有相关意见建议,可联系邮箱:fzzdezd@tj.gov.cn,联系电话:27205410。违反《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处罚裁量基准01案由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违法行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1一般情节裁量基准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2情节较重:(1)饲养犬只不办理养犬登记,对他人造成影响情节较重的(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裁量基准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02案由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违法行为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违法情节1一般情节裁量基准暂扣其犬,责令改正违法情节2情节较重:1、拒不改正的2、两年内多次违反该规定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03案由未办理养犬注册违法行为未办理养犬注册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1一般情节裁量基准暂扣其犬,责令改正。违法情节2情节较重:1、饲养犬只不办理养犬登记,对他人造成影响的2、拒不改正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04案由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违法行为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1一般情节裁量基准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2情节较重:1、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裁量基准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05案由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违法行为1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2处罚幅度明确,无需分阶裁量基准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06案由携犬出户未携带犬证或未避让他人违法行为携犬出户时未携带养犬登记证,未由成年人牵领,未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未将犬装在犬笼内。法律依据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第十九条(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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