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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甘肃某区监督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市场经营案
2025年5月,12345便民服务平台,向甘肃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报,有群众反映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某滥用其执法人员身份,要求某商户安装王某亲属代理的某品牌共享充电宝,涉嫌以权谋私,干预市场经营活动。
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调阅案卷、书面核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某,工作中通过“打招呼”方式向某商户施加压力,暗示商户安装王某亲属代理产品的行为属实。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区城市管理局下发监督意见,责令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城市管理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对王某作出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其在全局会议作书面检讨。
案例二
湖南某县监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行为规范案
2025年4月,湖南某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行动自查环节,主动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报告,2024年该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收受商户红包礼金,涉及餐饮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多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相关问题线索,向该县20余家商户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县市场监管局自查情况属实,有16名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涉案的16名执法人员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并督促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纠治工作。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在县纪委监委和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共同监督下,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按要求全面整改,对相关人员予以撤职或调离执法岗位,并责令退还红包礼金。
案例三
黑龙江某市监督卫生健康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
2025年4月,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卫生健康局对某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被处罚医院将罚没款缴至市卫生健康局下属执法机构账户,直到14天之后才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医院罚款1.5万元,明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68条、第69条所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违反处罚法第67条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并且该笔罚没款在该单位账户留存14日,违反罚没款上缴国库有关规定。对于市卫生健康局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其限期依法整改。按照监督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及时变更罚没款收缴账户,行政相对人直接将罚没款缴纳至国库账户。
案例四
江西某县监督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财物管理不规范案
2025年6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该县农业农村局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程序、文书缺失,无法实现涉案财物的规范、透明、可追溯管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该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合格兽药、农药等物品,未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仅简单将相关物品集中堆放于单位仓库,待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销毁,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准确登记、妥善保管、依法处置的要求。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整改,对近年所办案件涉及的涉案财物进行全面清查,逐一核对登记情况,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
案例五
浙江某市指导解决设备安装采用标准不一致案
2025年8月,某企业在浙江某市“城市会客厅”座谈会上反映,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于企业锅炉房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不同机构的人员和专家采用的安装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反复整改。
经了解,企业反映的“安装标准不一致”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两种标准如何适用的理解问题。对此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组织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燃气协会等多方专家开展现场实测,在不同参照体系下分别计算,综合考虑设备费用及现场环境情况,最终指导企业在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加装集气罩优化气体收集条件。在同时满足两种设计安全规范的同时,为企业减少50%整改成本。
案例六
山西省监督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案
2025年4月,山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文旅局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的适用解释与《立法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实发现,省文旅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适用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关于“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的规定不一致,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对条文理解产生差异。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市文旅局及时将此问题向上汇报。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省文旅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解释中有关表述进行了修订。
案例七
山东某市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案
2025年4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地某种业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由于案件涉及与相关领域上级部门和其他地市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提级监督。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查了解,2025年3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地部分农民从外地某种业经营部购买的某授权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就以外地某种业经营部涉嫌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关于“授权品种应当标注品种权号”的规定为由,通知其负责人到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种业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先研判其对外地种业经营部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当发现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时,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属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能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排查整改此类问题,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进一步处理。
案例八
江苏某县监督规范采购第三方服务案
2025年5月,江苏某县级市某街道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专业技术相关服务。政府会商讨论采购方案过程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发现,街道办提交的采购方案,可能存在将行政检查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的内容。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审核认定,街道办在采购方案中,拟将隐患排查、下达整改指令、复查验收等行政检查工作交由第三方承担,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街道办立即纠正,修改采购方案的服务内容和招标要点,明确第三方服务范围严格限定于技术咨询、风险提示等辅助性事项,所有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第三方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或下达行政执法类指令。当地政府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防范行政职责外包风险。同时,部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专项清理,累计审查发现并处置51份涉嫌存在违规的合同。 据司法部官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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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2-16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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