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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江西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借朋友车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路上发生事故,同事受伤成了“植物人”。
被告彭某从胡某处借来车辆,但不知车辆未年检和未购买保险。彭某驾驶该车带同事黄某上班时,发生事故造成黄某受伤,呈现植物人状态。
经交警认定,彭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无责。赔偿事宜无法达成,黄某诉至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其保管的未年检和购买保险的车辆交由彭某上路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彭某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行驶,并违反右侧同行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出于好意无偿搭乘黄某去上班,依法可减轻彭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赔偿黄某30余万元,判决彭某赔偿黄某40余万元。
“好意同乘”是一种
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
可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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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5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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