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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黑龙江日报
落实“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我省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
本报3日讯(记者吴玉玺)3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3年春季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2023年禁烧期全省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振伟在发布会上介绍,2022年9月以来,全省上下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工作要求,不断加大网格管理、制度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我省完善体系建设,压实网格主体责任。全省共建立更新完善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监管网格44647个,合理增加了网格员数量,建立完善逐级包保帮扶工作机制,推进监管责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我省严肃执纪问责,严格落实奖惩措施。针对秸秆禁烧管控不力、出现大面积露天焚烧现象的,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部分市地下发了督办函,省纪委监委对部分县(市、区)启动了责任追究。对2022年11月1日—12月15日期间发现的594处秸秆及根茬残余物露天焚烧火点拟移交省财政厅扣拨资金(罚款)1亿7820万元。
对于今年的秸秆禁烧工作部署,赵振伟介绍,我省制定印发了《2023年春季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及根茬残余物露天焚烧督查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开展不间断督查巡查。
全省范围抽调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共488人,组织开展跨区域督查巡查和交叉互查,大部分人员已于3月1日抵达督查区域。各市(地)及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在本辖区内持续开展自查及上下级督查。通过多层次督查,形成严密高效的三级督查网络、全时段日常督查、全方位交叉互查的禁烧管控格局。各督查巡查组对出现露天焚烧火点的,移交省级财政部门扣拨资金(罚款);对符合追责问责情形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全省公开通报强化警示教育。
赵振伟表示,省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协作,全面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一堵三疏”“疏堵结合”工作原则,加快实现“以禁促用”“以用解禁”的工作目标。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李雷在发布会上介绍,秸秆焚烧会产生大量烟气,这些烟气中主要含有大量的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其中细颗粒物(PM2.5)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对空气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李雷表示,从以往的情况看,春季的大气污染扩散条件较差。秸秆焚烧会在短时间内集中产生大量的污染,如果叠加不利气象条件,将会导致重污染天气发生,延长重污染天气持续的时间。对秸秆焚烧期间大气污染来源分析发现,在污染发生时段,细颗粒物(PM2.5)中有近40%以上来自于秸秆焚烧,在各类污染来源贡献中排在第一位。
今年1月—2月全省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87.2%,同比增加1.4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1%;重污染天数11天,同比减少6天,总体来看,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能否保障好今年春季空气质量,必须把春季秸秆禁烧工作作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内容。”李雷说。
在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凤华介绍了秸秆禁烧工作中要予以追究责任的十种情形,具体为:未建立禁烧工作制度,未明确部门职责;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建立网格责任制;网格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或进展缓慢;未将禁烧工作纳入责任指标考评体系;问政不及时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落实责任不到位贻误春耕生产;发生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等。
王凤华表示,对违规焚烧秸秆或违规焚烧秸秆及根茬残余物引发火灾的责任人,《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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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4 13: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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