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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午报
房山区司法局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刘女士与王先生之前都有过一段婚姻,后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再婚,组成新的家庭。刚结婚时,二人虽偶有争吵,但也还能互相包容。频繁的吵架消磨了夫妻之间新婚热情,严重时累及双方亲属。婚后不久,刘女士因父母轮流手术、工作进展不顺等多重压力,被医院诊断为“慢性疼痛,焦虑抑郁状态”,她的脾气愈加暴躁,夫妻二人开始分居生活。不久,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刘女士认为双方都是琐事争吵,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法官在查清婚姻状况的基础上,与双方做了沟通与调解,驳回了王先生离婚诉讼的请求,希望双方能在反省自身问题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与交流,修复夫妻感情。
【律师说法】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王先生提出的离婚诉请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儿,远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同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在其中一方病重或者生活出现其他困难的时候,另一方理应关爱照顾,而不能以离婚为手段来逃避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强制性,也是中国家庭的伦理、道德在法律中的体现。
【普法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徐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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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9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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