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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黄向阳 通讯员 毕亚磊)法治在你我身边,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危险作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追悔莫及,因此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大事。关于“危险作业罪”你了解多少?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2022年4月至8月,刘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储存、经营作业,其中自6月份起,刘某乙开始在某二手车市场院内帮助刘某甲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8月11日,刘某甲在二手车市场加油点被查获,现场查获储存的危险化学品360千克,经评估,该加油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两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3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甲、刘某乙均受到了有罪判决,均表示认罪认罚。
法条答疑。什么是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法
针对的是生产、作业中已经发现危险,如瓦斯超标,但故意关闭、破坏报警、监控设备,或修改设备阈值,破坏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继续冒险作业,逃避监管的行为。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规定的是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即通常所说的“黑矿山”“黑加油站”等。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更是老百姓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危险作业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了“违法必追责”的警钟。
有些红线不能触碰,有些底线不容逾越。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安全线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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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1 1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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