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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宝鸡日报
一套房焉能“货卖两家”?
金台法院判处销售公司双倍返还买家定金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交付了5万元定金,市民高某购买的商品房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近期,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产营销公司因违约被法院判处双倍返还买家定金10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西安某营销公司代理销售宝鸡市某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高某与营销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约定高某认购商品房一套,房款总计60万元,并向营销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之后营销公司发现该房屋已被开发商设立抵押登记,双方沟通后开发商表示将尽快解除抵押,高某又向营销公司支付购房款11万元。2022年初,高某发现自己所购房屋抵押登记仍未解除,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且该房屋还被出售给他人。高某遂将营销公司起诉到金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认购书》,高某与营销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销售公司未能及时协商解除抵押使高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又出售给他人,销售公司的行为有悖诚信。法院依法判决责任方营销公司双倍返还高某定金10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退还购房款11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构成预约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合同体现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订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一旦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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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9 2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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