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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流勇进”被处罚
近期我市降雨天气频繁出现,部分路面出现积水。日前,一辆小客车在途经积水路段时“激流勇进”,溅起的水花将路过市民全身打湿,宝坻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确认了小客车驾驶人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近日降水过后,宝坻区部分道路出现积水情况,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宝坻区双站路与南三路交口时,一辆小客车疾驰而过,瞬间溅起水花,将这位骑车群众全身打湿。
宝坻交警立即开展调查,依法传唤小客车驾驶人到交警城关大队接受调查。
经核查,交警确认该车确实在行经漫水路面时未减速慢行,导致水花溅到电动车驾驶人身上。
最终,交警依法对这名驾驶人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50元,并对其开展了文明交通宣传教育。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7条规定,驾驶车辆时应当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驾驶人在雨中或在有积水的路段驾车行驶时,应保持低档慢行,既防止车速过快将水冲起并吸进空气滤清器,导致发动机进水熄火,又避免引起水浪对路上车辆或者行人造成影响。请放慢车速通过漫水路,别让水花“溅湿”文明!
来源:天津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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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04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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