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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治理
南京江宁:综合履职依法整治废机油非法处置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杨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南京市、句容市等地非法收集废机油、废机油桶、机滤等运至其租赁的住处。杨某对废机油进行贮存、处置后出售给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周边土壤严重污染。资源公司实际负责人孟某明知杨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资料提供给杨某,委托杨某收集废机油并出售给资源公司。邵某等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明知杨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委托其收集、处置汽修店内的废机油。经查实,杨某共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300余吨,涉案金额共计100余万元;资源公司共非法收购杨某的废机油不少于200余吨,涉案金额共计65万余元;邵某等人分别向杨某非法出售废机油3.78吨至18.08吨不等,涉案金额共计8300元至42240元不等。2020年11月,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一作坊内有储存废机油的油罐、铁桶以及大量废机油壶、机油滤芯,现场多处地面被废机油污染,遂案发。
经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废机油、废机油桶、机滤等来源于汽车维修行业,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评估,杨某租赁处的土壤受到石油烃严重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合计42万余元。
【检察履职】
精准高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涉及南京、镇江2市4区,涉案人员22人。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第一时间依法提前介入该案,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前移监督关口,多次赴实地调查、查阅案件卷宗,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废机油生产、提供、收集、运输、处置环节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方式、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上下游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等,为后续审查起诉工作夯实证据基础。2021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严查细审全链条打击犯罪。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注重全面打击危险废物处置链条,对废机油的收购、贮存、处置、贩卖各个环节进行细致梳理。审查资源公司孟某等人的分工,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提供给杨某的原因和时间,邵某等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主观明知等证据。经审查,依法认定邵某等人向杨某非法提供废机油的行为,资源公司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提供给杨某并收购杨某收集的废机油的行为,与杨某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分别构成上下游共同犯罪。
宽严相济准确把握定罪要件。该案中的涉案汽车维修企业,多为无证修车点或者流动修车点,部分汽修从业人员辩解无任何部门上门检查并告知废机油应当销售给有处置资质的企业,因此无法认定其主观明知,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召开通案会,结合犯罪嫌疑人从业时间、销售数量、是否应知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依法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最终决定,对高某等从业时间较短、售卖废机油数量较少的汽修从业人员,因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对杨某等明知废机油为危险废物且非法处置废机油数量较多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22年5月18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资源公司、孟某、杨某、邵某等15人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8月29日,法院分别判处资源公司、孟某、杨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0.8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强化协同溯源治理。办案中,检察机关开展专题调研,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党委,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设立门槛低、不履行登记、备案、申报程序等问题,提出摸清企业底数、强化源头治理等建议。同时邀请政协委员参与研究,推动分析报告和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实现检察法律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协同发力。在检察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共同推动下,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听取意见建议,开展了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政检查,全面梳理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查未依法备案、未依法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登记的维修经营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退出市场,督促整改危固废物储存问题隐患20件,处罚违规企业2家,净化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同时以整治行动为契机,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长效监管。
【典型意义】
依法认定上下游共同犯罪,确保全链条打击。危险废物的经营涉及储存、运输、处置等多个环节。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应具备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包装工具、存放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等条件,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构成共同犯罪,应全链条纵深打击。
强化法律监督,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依法提前介入等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及时引导完善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推动及时精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以“我管”促“都管”,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积极树立监督制约更是配合支持的理念,推动法律监督与执法办案的良性互动,共同提升环境保护法律的刚性约束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要以案溯源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专项分析报告、检察建议、邀请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全力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助力规范行业监管和溯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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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4 0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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