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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延伸
车位费收了50多万一年结余仅剩4万 事实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小区车位费收益之争案例并不少见。在崂山区松岭路58号凯旋花园书香门第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邹先生自上任以来,一直忙着带领业委会成员向前物业讨说法,双方甚至还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2009年8月,青岛凯旋物业有限公司和凯旋花园书香门第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小区有五六百个车位,是公共收益的主要来源。”邹先生告诉记者,合同约定露天车位每辆每月100元,扣除车辆管理人员等相关费用后与业主按比例分成。“然而,上述合同生效后,虽然业主们依约按照每月100元标准向物业交纳地上车位费,但是凯旋物业不仅未能依据上述合同约定按年公布包含公共收益在内的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更是从未将上述地面车位的公共收益公示并移交给业委会进行管理。”邹先生说。
邹先生称,经过与凯旋物业多次沟通,2021年5月18日,凯旋物业打印出了2020年度车位费收入、车管人员费用明细,确认车位费收入586420元,但是扣除14位车管员工资福利费用394080元后,当年仅结余46216.71元。2021年12月,凯旋物业撤出小区时,对于小区公共收益并未进行移交。
对于物业公司公布上述清单,邹先生并不“买账”。他说,新物业接手后的第一年,共计收取560个地面车位的地面车位费669600元,扣除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30%管理费后,剩余468720元。“车位数量没变,车位费也没变,两相对比之下,这差距也太明显了。”
今年3月,该小区业委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度地上公共车位的公共收益41万余元。
凯旋物业方面称,被答辩人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2020年度地上公共车位的公共收益410494元及利息的主张是错误的。"根据答辩人与凯旋花园书香门第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约定:地面公共泊车费(乙方扣除车辆管理人员等相关费用后,与业主按比例分成),该条明确约定了地面公共泊车费的分成首先是要物业扣除车辆管理人员等相关费用后再予以分配,本案经了解答辩人与书香门第第一届业委会之间口头协商一致,每年答辩人需向业主委员会缴纳4万元公共泊车费分成。且答辩人也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实际缴纳义务,缴纳期间自2010年至2016年,共计28万元。后因第一届业委会2016年到期,自2017年起无人再继续收取该费用,但是凯旋物业一直将该部分费用提前留存,待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将2017年以后的地面公共泊车费分成,每年4万元交付给新的业委会。”
凯旋物业还称,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9年5月1日0时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第二届业主大会选举出新一届业委会重新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止。也就是说双方在该期限内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不应单方面擅自改变协议内容。而被答辩人提出的物业公司只应当收取30%,剩余部分均应当交付于业主的观点是新的物业公司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新约定,不适用于本案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这也与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相违背。“故如上所述,答辩人应当与被答辩人共同遵守双方的合同约定,即地面公共泊车费分成每年4万元。因本案的申请人仅要求支付2020年度公共收益,故答辩人只应当支付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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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8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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