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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承德日报
“谢谢您,我的赔偿款终于到手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对张晓立干警说道。9月13日,兴隆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吴某某与张某某在某村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驶离现场。该事故造成张某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失。兴隆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兴隆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晓立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某,迅速对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车辆等各方面财产情况进行集中查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
张晓立干警遂约谈双方当事人,向张某某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促进双方和解。最终在张晓立干警的耐心沟通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该案顺利执结,纠纷就此化解。
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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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1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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