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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云南日报
【案情】5年前,大姚县的李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给儿子当婚房。由于暂时没有入住需求,李先生接房后便长期外出打工。不久前,该小区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交纳5年的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
李先生表示,自己未装修未入住,为什么要全额交纳物业费?他多次和法官沟通,表示自己愿意交纳物业费,但不应该全额交纳。同时,自己并未入住该小区,没有产生生活垃圾,不应交纳垃圾清运费。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李先生的诉求后,向其释法明理,宣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先生没有装修入住是事实,虽然房子空置,但物业公司仍在为空置房提供服务,如小区绿化环境和基础配套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保养、小区看护等。
同时,通过庭审,法庭还查清,物业公司并未代空置房业主交纳过垃圾清运费。经法官释明后,物业公司放弃了该项诉求。
在法官的主持下,业主李先生和物业公司进行了友好协商。经双方协商后,李先生当场交清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撤回了对李先生的起诉。
【释法】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费一般用于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绿化保洁等相关事项,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都需要维护小区设备设施与公共环境,业主也会从中受益。因此,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除了购房合同外,也要仔细审阅相关的物业服务协议,关注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条款,及时交纳物业费。
如果因房屋空置而对物业费产生异议,要积极与物业公司协商。否则,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业主将面临违约责任与败诉风险,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反而得不偿失。
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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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7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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