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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星视频的报道,近日,浙江绍兴,来自农村的刘先生与公司高层领导的女儿陈女士相恋3个月就闪婚了。可陈女士没想到的是,两人结婚后刘先生却要她做家务活,她想请保姆还不让请。两人为此曾多次发生过争执。陈女士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同意以“倒贴”的方式嫁给刘先生,就是希望刘先生能够继续宠她、爱她,接受她不能做家务活等缺点,不能与她斤斤计较。可刘先生是从农村长大的,在他的观念中,要节约生活、妻子一定要“三从四德”。比如家务活,为什么要花钱请家政干呢?陈女士又不是不会做。现在的房子是岳父买的,又不是他们自己攒钱买的。所以刘先生不同意与陈女士出国度蜜月,并要求陈女士与他一样,存钱自己买房才住得自在。除了这些,刘先生还认为,岳父给女儿买宝马车,给他买普通的小轿车,这让他在朋友面前很没面子。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但二人却又因财产分割协商未果,故只能起诉离婚。
有网友认为,刘先生结婚前就知道陈女士是千金大小姐,知道她的生活习惯,可他却接受岳父岳母的赠与,仍然与陈女士结婚。婚后又挑陈女士的毛病,并因此要求离婚,很难不让人怀疑他结婚的动机。那刘先生究竟能分得多少财产呢?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娟姐看法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一、二人所得财产,刘先生是否能够分割要看是不是婚后女方父母赠与的,且还要看赠与是否有明确约定。《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收入;(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具体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予并登记在女儿陈女士名下的,那就是属于陈女士的婚前财产,且即便是婚后赠予,但只要岳父明确约定只赠予给女儿一个人的,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也无权分割。二、性格不合,一般不会认定为过错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简而言之,仅仅是性格不合、没有家暴、出轨等上述过错行为的,法律不会认为谁对谁错,因此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三、岳父为二人结婚摆酒而支付的费用,属于自愿赠予行为,一般不支持返还。《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岳父自愿为女儿的婚宴支付费用,从民法上讲,视为赠予行为,即便有附加义务也是女儿与女婿缔结婚姻关系,两人事实上登记结婚了,因此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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