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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政协报
本报记者 徐艳红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10月17日  第 12 版)
近期,有着解压神器标签的“萝卜刀”火爆校园。这种萝卜刀是塑料制品,一甩“刀片”就出来,再一甩就收回,刀体颜色鲜艳,并有手枪造型、夜光功能等多种款式,深受学生喜爱。网上也流出不少学生手拿萝卜刀做出砍、刺、捅等动作的视频。孩子扎堆玩萝卜刀,学生在校园玩萝卜刀意外伤人责任谁承担?家长和学校又当如何监管?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律师协会会长刘建国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胡美青。
学生玩萝卜刀意外伤人,法律责任谁担?
刘建国表示,从萝卜刀玩具本身的安全性来看,应当是有保障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生产、销售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玩具、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此类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但是,孩子扎堆玩萝卜刀,用萝卜刀玩具模仿做出砍、刺、捅等动作,可能会让孩子形成暴力习惯;再者,萝卜刀使用不当确实会造成特殊伤害,产生意外伤人情况,如不小心刺到孩子眼睛等后果更是严重。从法律角度来看,学生在校园玩萝卜刀意外伤人问题涉及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怎么区分?刘建国说,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仍然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非常不够,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将他们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有的自然人虽已年满18周岁,达到成年人的年龄,但因先天、疾病等原因,辨认识别能力不足,也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这些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应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原因很多,最终在具体侵权责任归责时,就借鉴境外立法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民法典1199条,学校通过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就可以免责,否则,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原则,即民法典1200条,也就是说,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学生使用萝卜刀意外伤人也需要区分情况,刘建国说,第一,如果被伤学生是8周岁以下的低年级学生,依据民法典1199条规定,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结合民法典1188条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此时被伤学生的家长可以要求意外伤人的学生监护人和学校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比例将根据情况按份确定。第二,如果被伤学生是8周岁以上的学生,则是关于民法典1188条监护人责任及第1200条的适用,可以要求意外伤人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关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问题,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有具体规定,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参考这些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刘建国表示,这种处理方式也适用于学校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时出现的意外伤人情况,因为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为此,胡美青表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虽然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她还举例说,比如,如果未成年子女在课堂使用萝卜刀将他人扎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要对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是在学校上课期间,父母的监护职责无法完全行使,因此可以适当减轻。
如果学生是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用萝卜刀伤人怎么办?刘建国说,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孩子扎堆玩萝卜刀,家长该如何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如何监管?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2020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加强了家庭保护部分,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列举加兜底式规定,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针对萝卜刀,刘建国建议家长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监护义务:
一是应加强家庭教育,尤其是生活教育,而不是一味地趋向学校化和知识化。要指导孩子正确使用玩具、用具等,告诉孩子不正确使用玩具可能产生的危害。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在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三是在未成年子女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时,要积极承担责任,事后对该事件进行复盘反思,对未成年子女做好指导教育及安抚工作。四是当下越来越强调隐私权,家长在监护过程中也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避免出现伤害孩子感情,增加孩子对父母的不信任感等。五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家长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照护孩子时,应及时委托有照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护。六是加强与老师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动态,发现有潜在危险行为时及时介入。
学校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不仅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保护的规定,教育部也据此制定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刘建国建议学校在监管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对教职工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对学生开展安全管理课程教育,培养其安全保护意识。二是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要开展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守法意识。三是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四是谨慎对待学生携带萝卜刀入校的行为,教育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玩具,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是建立与学生家长互动机制,邀请学生家长参与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互动交流。六是建立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出现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及时处理。
胡美青也提醒家长,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处理能力。家长应该用正确的方式管理、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注重增强子女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家长发现孩子玩耍萝卜刀或者玩耍过程中出现暴力倾向的,要履行好教育监护义务,教育孩子了解使用刀具的风险和注意事项,防止误伤自己也避免用刀具伤害他人;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最好将刀具放到小孩接触不到的地方,或在家长监督下玩耍使用。
总的来说,刘建国认为,解决好萝卜刀问题不仅是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责任,学校也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监管部门更要加强对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对于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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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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