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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11月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日前,记者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具有普法意义,因儿子性格内向父母花费10万元讨回一名未成年人当老婆,最终闹上法庭,法院判退还剩余彩礼,并向案件当事人发出民事案件《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当事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花钱讨未成年人为媳妇终闹上法庭
李某和陈某的儿子小明(化名)性格内向孤僻,从未交往过女孩子,两人十分担心小明的婚事,遂主动找人打听为儿子寻亲。2023年9月,经媒人介绍李某夫妇与许某相识,在某处一起吃饭时看中许某女儿小丽(化名,年仅15岁)。两家共同商议,小明和小丽先同居当朋友,如果合适后再结婚。
2023年9月25日,许某夫妇带小丽与媒人一同到李某家中,订立婚约,许某收取李某10万元彩礼。当日,小丽便留在李某家中共同生活。
2023年10月25日,小丽发病,在李某家居住十余天后便被送回其家中,李某要求许某退还10万元彩礼。诉至法院后,李某家称,女方家故意隐瞒小丽存在疾病,其家人支付彩礼后发现其无法结婚的情形才将其送回。
许某家则辩称,其女儿小丽在男方家住了近一个月,每天凌晨2点起床无偿卖菜的劳动影响其健康。同时小丽在与小明相处过程中,发现小明异常内向怪癖,平常几乎不跟小丽交流说话。李某是出于小明不愿与小丽相处,才臆造小丽有疾病,向许某讨还10万元。
本案二审上诉到海南一中院后,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许某夫妇向李某退还剩余彩礼。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海南一中院表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许某夫妇为未成年女儿寻亲订婚,以婚索财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价值观,双方缔结婚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承办法官依法对许某夫妇进行训诫,并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海南一中院提醒广大群众,即使未成年人正在谈恋爱,无论多爱彼此,根据法律规定,都不能结婚或者订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更应该着重注意。甚至成年了,也不能马上结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院释法:家长肆意干涉孩子婚姻要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一中院表示,本案看起来只是个彩礼纠纷,但整件事从一开始就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该法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不能理所应当的摆布孩子的命运,以我生我养我管为由,肆意包办婚姻,甚至假借订婚彩礼的名义索取财物,破坏婚姻自由这一基本人权,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应该切实履行其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呵护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责任。更不应在彩礼的利益驱使下过早的给未成年人指婚、订婚,这种行为不仅会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心理问题。身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必须引以为戒,如若在给未成年子女订婚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罪。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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