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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西晨报
晨报讯(记者 张鑫惠)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实施的《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等各项政策将统一执行省级规定。厦门市外来员工参保缴费政策将有重大变化,由原先的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调整为与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但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
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外来员工,税务部门将统一把其参保身份“外来工”的缴费政策调整为与本市职工一致,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个人需缴纳失业保险费。已参保外来员工,如本人为外地农村户籍,可选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其参保身份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按“外来工”身份参保,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厦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均有变化。其中,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将按省里规定执行,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则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六十,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纳入省级统筹后,厦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将统一以福建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将按照省里统一规定逐步提高至厦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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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3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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