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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球 李方 曹钰婕)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年3月4日,被告唐某因驾驶小型面包车时未注意路边的小狗,将小狗撞死。被告唐某停车查看,未发现小狗的主人,便将车停下前往附近早餐店食用早餐。小狗的主人吴某玉发现自己饲养的小狗被车撞死后,便停留在现场等待,直至被告唐某回到现场,并口头质问其饲养的小狗是不是唐某撞死的,唐某予以承认。吴某玉便要求唐某予以赔偿,因唐某拒绝赔偿并意欲驾车驶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吴某玉将被告唐某的车钥匙抢下,防止被告唐某离开。在冲突过程中,被告唐某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致使吴某玉受伤。经现场围观群众提醒及要求,被告唐某便驾车将吴某玉及其亲属送至社区医院,因医院条件限制,被告唐某随即将吴某玉及家属送往桂阳县人民医院治疗7天,后转至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吴某玉于2022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
202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中心对吴某玉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为吴某玉符合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吴某玉的丈夫肖某军、儿子肖某平、吴某华与被告唐某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酌定由被告唐某承担10%的责任为宜,认定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38563.62元,即被告唐某应向原告肖某军、肖某平、吴某华赔偿10385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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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7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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