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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南京某小区的市民王某报警称,车子在小区里撞上石墩,造成车损,要求交警为其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高新区中队经核实,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不能开具认定书,只能开报警证明。为此王某很不解,并致电12345投诉。
据王某自述,前不久晚间,他在自家小区倒车时不小心撞上石墩,因为事发点没有灯光照明,未能及时发现车尾受损严重,考虑到是自己撞到石墩,小擦痕并不打算报警。隔了两天后,王某驾车上班时发现车尾凹陷,车损较严重,这才报警处理。可交警在处理过程中,王某无法提供该起事故相关视频、照片证据,只能由其自述,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存在。
交警表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的,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交警就此提醒,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警,因为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警,有利于警方保护现场、收集证据、责任划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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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3 23: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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