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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父母不尽责 “丢了”监护权
当地社会福利院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虽然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对虐待子女的不称职父母,同样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日前,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指定兴业县社会福利院为孩子的监护人。
父母不尽责,法院撤销监护权
黄某与甘某恋爱同居后,于2013年生育女儿小莉,双方未登记结婚。
小莉出生前,黄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小莉出生后,甘某嫁与他人并生育了其他子女。小莉由其爷爷和外公轮流抚养。后来,小莉的爷爷去世,外公因年迈且无稳定经济来源而不具备监护人资格,母亲甘某也拒绝抚养小莉。黄某刑满释放后,经常殴打虐待小莉,所幸当地妇联和派出所及时上门解救。之后黄某又因吸毒被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小莉遂因无人照顾抚养被安排到兴业县社会福利院生活。
兴业县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黄某、甘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下属事业单位兴业县社会福利院作为小莉的监护人。
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存在吸毒恶习并存在殴打、虐待被监护人小莉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小莉的监护人;甘某作为被监护人小莉的母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小莉处于危困状态,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福利院成为监护人
庭审中,黄某、甘某均同意放弃对小莉的监护资格,故法院对兴业县民政局关于撤销黄某、甘某的监护权的申请予以支持。
兴业县社会福利院作为兴业县民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为收容孤儿、弃儿的机构,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可以作为小莉的监护人,并且其亦同意作为小莉的监护人,被监护人小莉亦同意由兴业县社会福利院担任其监护人,故法院指定兴业县社会福利院为小莉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什么情形可以撤销监护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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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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