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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某天下班途中,于某偶然捡到一个手提包,内有一部平板电脑、一个钱包、3000余元现金及黄某的身份证。于某在原地一边高喊一边等待失主时,恰巧有人前来认领。见对方就电脑颜色说得有些相似,现金大体吻合,因急于回家,没有核实其身份,也没有留下其相关信息,便将手提包交给对方。
不承想,没走几步便有人手持黄某的驾照找上来,于某核实身份发现其为真正的失主。回头想追刚才给错的人时,对方已不知去向。见于某无法归还,黄某一再坚持要其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黄某的诉求。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即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于某既未核实冒领者身份,也没有留下冒领者的相关信息,便轻易将手提包交出,当属未尽基本的审查义务,并使真正的失主黄某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无疑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故对黄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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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31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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