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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解放日报
醉驾新规体现行刑衔接治理思路
吴允锋
扫码看新闻 吴允锋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具体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同时明确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5种情形。《意见》的制定和出台,充分彰显司法和执法部门与时俱进的法治思维和宽严相济的精神,也是对近年各界呼吁适当提升醉驾入刑标准的回应。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与此同时,醉驾案件数量占比大幅上升,大量贪杯之人被贴上“罪犯”标签,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
此次《意见》的出台,充分兼顾惩治与预防、公正与效率、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的协调性。尤其是《意见》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执法和司法理念,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能够对未来一个时期醉驾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对完善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对严重醉驾行为,还是要严管到底。《意见》第10条列举了醉驾的15种从重处理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等。《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有的人心存侥幸。
而《意见》第12条规定了5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对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在刑罚上予以从宽处理,但在行政处罚上仍给予严格的处罚,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醉驾治理思路。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在整个犯罪评价体系中,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但在实践中,被评价为犯罪和接受行政处罚对行为人的影响可谓天壤之别。“罪犯”的标签将对行为人及其家人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实际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最高司法机关还是不少地方司法部门都出现了这样一种倾向,即对部分形式上已符合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行为建立一些出罪事由或者路径。现阶段,人们对醉驾的危害有了更深的认知,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此次出台的《意见》充分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意见》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建构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要求,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条件、诉讼时限、强制措施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为办理醉驾案件开辟了快速通道,必将大大促进醉驾案件办理全流程提质增效,真正体现了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现代化要求。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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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08: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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